中国税务 2012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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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