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5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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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厂房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钟税官:

我公司2009年初新建了两栋厂房,目前厂房基本完工(尚有部分外部修缮未完成)并投入使用。由于我公司目前资金流转出现一些问题,未与承建方就该厂房进行竣工结算,只是向承建方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承建方也未给我公司开具正式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应对新建的厂房计提折旧?如果可以计提,应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某企业

某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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