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6期 法治视界

两宗告错案件引发的思考

陈挺 曾进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案例一:某县大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37辆出租车的挂靠单位,37辆出租车所有权属各车车主,每辆出租车每月客运营业收入归车主所有,大成公司每月向各车主收取管理服务费300元,全年共收取133200元。该县地税局将各车主视为个体工商户管理,每车每月按核定营业额4000元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1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大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代收代缴。

2009年以前,县国税局每季按该公司实际管理服务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820.80元。2010年3月,县国税局对该公司下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将挂靠出租车的运营收入纳入大成公司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2010年度每季应纳所得税额6660元。但是该公司拒绝按照核定税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县国税局江北分局对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对此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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