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8期
政策解读
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确认问题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编者按: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厘清了困扰企业多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工资总额确定、企业筹建期的招待费、不征税收入的税收待遇、税收与会计差异处理原则等重要问题。本刊特别约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辛连珠教授对15号公告进行连载解读,敬请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