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9期 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带来的三种全新视觉

于洪勇 王文清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稳定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和简化退税手续,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国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以及应税的范围、计税依据、申报时限、凭证资料等内容,新政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从2011年1月1日和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一、新政实施带来宽松税收新环境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自1985年实行以来,对加快我国改革开放步伐、促进外贸经济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享受退税企业类型越来越多,涉及退税贸易的方式及政策规定也日渐复杂。如对不同类型和方式的出口企业,都有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和规定。经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这给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学习、掌握、执行政策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不便。针对以上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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