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10期
特别策划“营改增”试点进行时
“营改增”配套政策中的及时雨
——《“营改增”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自2012年1月1日开始以上海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拉开了全国“营改增”的序幕。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围绕“营改增”先后出台了多个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的《“营改增”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营改增”涵盖的经济事项由境内扩展到了境外,从而使“营改增”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政策体系更加完整,可谓“营改增”配套政策中的及时雨。
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在上海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月1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就实际情况看,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服务对象不可能局限于境内范畴;另一方面,国际运输服务和现代服务业中的跨国业务比重逐年上升。为了公平税收待遇,降低试点地区国际运输和部分涉外现代服务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底发布了《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明确规定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为了配合该文件的实施,今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办法》,并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营改增”在制度设计上与现行增值税条例保持了高度一致,在政策体系上更加科学和完善,对“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