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11期
业务指南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新政与实务操作
上一篇 下一篇编者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我国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完善,为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掌握出口退(免)税新政,本刊特别推出系列解读分析文章,敬请关注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税依据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即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后确定。同时,新政策对原来散见于各文件中的条款进行了梳理,并重申了三个问题,一是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不能作为生产企业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在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中扣除;二是在海关监管下,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和特殊区域进口的料件属于进料加工业务;三是在海关监管下,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的保税进料和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的保税进料属于进料加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