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1期
财税观察
“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下的房地产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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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下的房地产税制改革*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一个非常值得我们深入领会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其具体表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理念合乎逻辑地联结着《决定》中几次出现的“构建现代市场体系”这个制度建设要求,又进一步联结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制度建设要求。在这个逻辑链条里,“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已由《决定》表述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学理上讲,财政处理的是公共资源配置问题,它必然拉动、影响着整体资源配置。市场体系的现代化,在《决定》里与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相匹配而被明确地表述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财政的基础和支柱作用就是要服务于现代市场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正面效应,同时辅助性地弥补市场失灵。在制度体系的安排层面,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公共权力体系和公民这三大基本的经济社会关系,即“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使政府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应该发挥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中释放活力、弥补市场失灵、扶助弱势群体、优化收入分配等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