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6期
主编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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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营改增”是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启动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之后,其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和其他行业——今年1月,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试行“营改增”;本月,电信业又被纳入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营改增”将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由此可见,金融保险业试行“营改增”将是大势所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国际经验看,迄今为止国际上大部分采用增值税制的国家都将金融保险业纳入了征收范围,但尚没有比较完美的解决方案。法国是最早设立增值税的国家,欧盟成员国也是最早对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的地区,其他国家大都是借鉴欧盟的经验。归纳起来,世界各国在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上主要遵循这么几项基本原则:对贷款业务、信用担保业务、存款业务、货币兑换业务、证券供应、人身保险等金融保险业的传统业务免征增值税;只对金融咨询服务、保管箱服务等服务性收费课征增值税;为鼓励出口,对于出口业务或者与商品、劳务出口有关的金融服务,一般实行零税率;纳税人购进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在免税服务、零税率服务、征税服务之间进行分摊。另外,德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