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7期 资讯

转让优先股票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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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和《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分别明确了对转让优先股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里转让股票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

通知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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