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7期 国际税事评说

非居民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认定问题的公告解析

陆静波 单位:靖江地方税务局 江苏 靖江 214500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非居民进行委托投资活动情况下如何认定为“受益所有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该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24号公告出台的背景

200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就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文第一条明确强调:“‘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不属于‘受益所有人’”。该文指出,认定‘受益所有人’应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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