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11期 资讯

全国煤炭资源税12月起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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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并取消部分地方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