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12期 税收实务

企业“走出去”税收遵从风险与应对分析

作者: 廖沂 杨林林 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 成都 610021,乐山市国家税务局 四川 乐山 614000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为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开展了“走出去”企业税收专项调查与服务行动。通过组织“走出去”涉税政策宣传培训、涉税意见问卷调查和税收实地调查评估等,系统分析了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主要涉税风险,归纳整理了其涉税诉求,为进一步完善“走出去”税收政策、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奠定了基础。

一、 “走出去”企业主要涉税风险

(一)不能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应当就其在“走出去”过程中取得的源自境外所得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并就境内外纳税调整项目填报附表三及附表六。同时,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文件要求,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独立法人以及对外支付款项时,应当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关联关系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及《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没有就其境外所得进行单独申报或者直接并入境内所得进行申报,没有就有关项目进行纳税调整;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按规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同时,还有部分企业存在年度申报时违规用境外亏损抵减境内所得、境外所得按照境内优惠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未分国别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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