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4年 第1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论我国纳税人利益的刑事保护*

刘荣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介入一直致力于国家税款利益的保护,而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纳税人的刑事保护相当薄弱。究其原因,作为后盾法,我国《刑法》仍然体现旧有税收权力法律关系,对国家的税款利益进行单向保护,仅将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予以规制。然而,当今中国,现实的税收法律关系已经发展成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向的法律关系下,纳税人作为债务人不仅是义务主体也是权利主体,需要给予和债权人同等的保护。

关键词:纳税人利益,税收法律关系,《刑法》


我国《刑法》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介入一直致力于国家税款利益的保护,而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纳税人的刑事保护相当薄弱。究其原因,作为后盾法,我国《刑法》仍然体现旧有税收权力法律关系,对国家的税款利益进行单向保护,仅将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予以规制。然而,当今中国,现实的税收法律关系已经发展成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向的法律关系下,纳税人作为债务人不仅是义务主体也是权利主体,需要给予和债权人同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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