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4年 第3期
论文摘萃
生产型出口企业进项税额核查重点
上一篇一是外购直接出口的货物。非列明生产企业可享受免抵退税的直接出口的货物,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外购货物用于直接出口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首先,核查进项发票中有无直接出口的货物。其次,对有外购直接出口的货物,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核对是否属于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最后,核查外购直接出口且属于视同自产的货物是否进行了免抵退税申报并加注标志。对视同自产的货物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加注标志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对非视同自产的货物不得享受免抵退税政策,适用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二是进口保税料件的剩余边角余料。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其进料加工手册在核销时按实际分配率计算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抵减额。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100%。因此,剩余边角余料、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填报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实际分配率的大小,都会对出口企业免抵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和企业利润产生影响。核查重点如下:首先,核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之表二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有无数据。其次,对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企业,进一步查看对剩余边角余料征税的情况。最后,核查剩余边角余料是否在其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进行了填报,填报时是否正确区分剩余边角余料和剩余残次成品。对应填报未填报及填报有误的情况,要按正确的实际分配率出具免税证明,出具有误的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