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4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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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税体系 培育地方性主体税种
上一篇 下一篇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税体制改革做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战略部署,这也意味着,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新一轮大规模财税改革呼之欲出。其中,完善地方税体系对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将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结合现状和国外经验分析,基于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原则,对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培育地方性主体税种提出建议。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成长性税源,房产税,资源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税体制改革做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战略部署,这也意味着,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新一轮大规模财税改革呼之欲出。其中,完善地方税体系对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将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结合现状和国外经验分析,基于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原则,对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培育地方性主体税种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