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4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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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没有统一规定,尤其对进行财产买卖的合伙人资产的计税基础,更是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区采用各不相同的征管方法,导致税负呈现地区性差异。

一、案例实况

中国自然人居民a, b, c于2010年1月5日在国内某市注册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abc。成立当期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如表1:

表1 资产表 单位:元

合伙企业abc简化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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