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4年 第8期
论文摘萃
如何加强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管理
上一篇一、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科学确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做了具体的规定,此类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存在漏洞:一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范围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哪些行业是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二是没有明确工业和其他企业的划分标准。对于经营多个项目的企业,无法做出准确合理的判断。三是某些行业存在季节性特点,从业人数难以界定。此外,2011年工信部等4部委发布了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而后者在税法上适用个人所得法,这与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性质决定所得的划分标准均不一致,造成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混乱。针对这种混乱现象,笔者建议重新制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去掉就业人数标准,只采用年度利润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具体规定如下:(1)工业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