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4年 第11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税务稽查局执法主体资格法理探析

柳现青 刘琼 王伟域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首次将省以下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定性为税务机关,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其对稽查局的定性并不完全符合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导致稽查局与税务局的关系不清,并引发了一些理论难题。本文结合相关法理与税收实践对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探析,提出借鉴相关行政执法经验,设立具有完全独立执法权的稽查局,并以较高层次的专门立法确立其税务稽查执法主体地位,以切实推进依法治税。

关键词:税务稽查局,执法主体,资格,法理


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首次将省以下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定性为税务机关,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其对稽查局的定性并不完全符合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导致稽查局与税务局的关系不清,并引发了一些理论难题。本文结合相关法理与税收实践对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探析,提出借鉴相关行政执法经验,设立具有完全独立执法权的稽查局,并以较高层次的专门立法确立其税务稽查执法主体地位,以切实推进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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