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3期 钟税管信箱

“营改增”后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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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大型环保设备。公司有自备的运输车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运输费用。“营改增”之前,我公司对这种业务采取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方式。请问“营改增”后,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的税务处理有何变化,我公司应如何进行有关税务处理?

某公司财务人员|a某公司财务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税[2013]37号文件关于混业经营的规定中明确,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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