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6期 业务指南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梳理

禹奎 上一篇 下一篇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指纳税人发生某些交易或事项时,应将其视为或等同于发生了销售业务那样履行纳税义务。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提到的“视同销售”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中提到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中提到的“视同销售房地产”等,其税收属性相同,可统称为“视同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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