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营改增”后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按照简易办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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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电影放映服务。请问“营改增”后我公司能否按照简易办法缴纳有关增值税?

某会计人员|a某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4款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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