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6期
文化长廊
发票琐忆
上一篇 下一篇发票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了剩余产品以后,频繁的产品交换的结果,由发票来记录。“发票”一词先见于张居正的《请宥言官疏》,其本意与发票的内涵却大相径庭,专指一种公牍小票,是内阁为皇帝代拟的奏章朱批小纸条。而现在的发票,是在商品交易、接受劳务、从事经营活动中所开具的支、付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炎帝时代,“结绳记事”逐渐被“书契”取代,“书契”是我国发票的雏形。到了商代,“记事刻辞”成为记录经济交往活动的主要方式,记载的内容包括:各种实物的收支数量、经济事项及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丰富的记载内容,使它成为发票史上的一个亮点。到了东晋,作为经济交往的凭证,发票开始成为官府稽征税款的依据,当时把这种方法叫做“输估”,类似后代的契税和营业税。郭沫若在《中国史稿》第四编第四章第三节记载:“凡买卖奴婢、牛马、田宅,有文券的大买卖每一万钱要抽税四百,卖方出三百,买方出一百,叫做‘输估’。”到了宋代,发票的格式得到了统一,这给税款的征收带来了诸多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