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7期 时政纵览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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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公告明确了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等五类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若干问题。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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