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5年 第1期 专题策划

金砖国家税收合作展望:求同存异 互信共赢

作者: 李娜 上一篇 下一篇

李娜,女,维也纳经济大学奥地利与国际税法研究所在读国际商税法博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和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税法硕士)。从2012年9月开始,师从维也纳经济大学的迈克尔·朗(michael lang)教授攻读税法博士学位。

“金砖国家”的称谓最早见于jim o'neill 在2001年发表的文章《building better global economic brics》(1)。在这篇文章中,o'neill将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合称为“bric”,即“金砖四国”。他认为金砖四国具有经济高速发展、人口多等共性,并且预测这四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将对世界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南非在2010年加入了“bric”集团,金砖国家扩展为五国。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的英文首字母简写依次为“brics”,因此被统称为“金砖五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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