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5年 第1期 案例点评

支付境外组织的会员费是不是特许权使用费?

作者: 刘鹏 单位:曲阜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 曲阜 273100 上一篇 下一篇

非居民税收业务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特别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与技术服务之间的界定问题,一直是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以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中的真实案例为背景,介绍了税务机关对支付境外组织会员费认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过程,较好地区分了技术服务费与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的界线问题,同时,对税务机关如何加强非居民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案例介绍

a公司是中国内地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某专用蓄电池产品的生产、销售。b协会是美国一专用蓄电池协会组织,主要从事该类蓄电池生产技术研发、技术服务。a公司为了解国际蓄电池技术知识,参与交流,申请加入b协会成为其会员,2013年度4月份a公司向b协会支付当年会员费6万美元;会员期间,b协会不派人到中国提供技术服务,a通过互联网访问b官方网站获取会员服务。a公司已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对支付的境外会员费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教育附加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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