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5年 第2期 案例点评

全国首例居民个人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案

钱家俊 林大蓼 单位:南京地方税务局 江苏 南京 210000,南京地方税务局 江苏 南京 210000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概况

2009-2010年,南京市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大股东通过其注册在英属维尔金群岛(bvi)的离岸公司——fa公司,两次减持其境外上市主体y公司6500万股和5700万股股份,累计实现转让收入逾18亿港元。

对这两笔境外减持分配收益,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依据居民纳税人须负全面纳税义务的原则,成功追补税款24760万元。该案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案例,也是我国首个通过界定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背后居民个人股东纳税义务成功进行反避税的案例。

案例分析

目前,税务机关对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主要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确立的原则——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将中间层“穿透”进行征税。但是,本案是个人间接股权转让,上述规则显然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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