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5年 第4期 专题策划

鼓励企业“走出去”与改革我国避免双重征税方法(1)

作者: 朱青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 上一篇 下一篇

鼓励企业到海外投资(即所谓“走出去”),已是当前我国一项战略性的经济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要“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清除企业“走出去”的税收障碍是鼓励企业扩大对外投资的重要措施。我国现行的税收抵免制度与“走出去”企业的客观需求不相吻合,已经阻碍了企业加大“走出去”的步伐,亟待国家出台相应的改革措施。而最彻底的改革就是顺应国际趋势,放弃境外税收抵免法,转而实行免税法。

一、现行的抵免法对企业“走出去”的阻碍作用

企业“走出去”当然要追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但跨国投资不仅要面临东道国(地区)的所得税,而且作为居民企业还要面临居住国(地区)的所得税,如果是通过第三国(地区)间接走到东道国(地区)进行投资则还要面临第三国(地区)的所得税。所以,对外投资的税后利润最大化应当是考虑到上述所有国家(地区)所得税以后的利润最大化。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润或股息、红利)无论是否负担了当地的所得税,仍需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我国在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办理境外税收抵免,即用其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冲减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尽管企业所得税制度中有这种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且我国已经与99个国家签订了避免所得双重征税的协定,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境外税收抵免法对海外投资仍有一定的阻碍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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