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5年 第5期 专题策划

部分oecd国家消费税的特征及借鉴(1)

作者: 高阳 李平 单位:中国税务杂志社 北京 100055,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 北京 100038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在oecd国家中,非欧盟国家的消费税呈现出独特的发展模式。为此,我们重点对这些国家消费税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进行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消费税已不是主体税种,但仍具有重要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集中于烟草、酒、矿物能源、机动交通工具、污染物、奢侈品和特定服务;收入归属体现出“谁设归谁,谁收归谁”的特征,很多消费税都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交叉征收的;从征收环节看,烟、酒、能源产品主要在生产环节课征,机动车、奢侈品主要在零售环节课征。对一些消费品,很多国家在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或批发)两次课征消费税。根据这些结论,对中国的消费税改革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征收范围,征收环节,收入归属


在oecd国家中,非欧盟国家的消费税呈现出独特的发展模式。为此,我们重点对这些国家消费税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进行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消费税已不是主体税种,但仍具有重要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集中于烟草、酒、矿物能源、机动交通工具、污染物、奢侈品和特定服务;收入归属体现出“谁设归谁,谁收归谁”的特征,很多消费税都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交叉征收的;从征收环节看,烟、酒、能源产品主要在生产环节课征,机动车、奢侈品主要在零售环节课征。对一些消费品,很多国家在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或批发)两次课征消费税。根据这些结论,对中国的消费税改革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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