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境外人员转让境内二手房偷税案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境外人员陈某夫妇于2007年9月3日在境内某市购买1栋别墅,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54.21万元,发票日期为2009年12月5日,2009年12月28日缴纳一手房契税(全额)19.84万元,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为2010年1月14日。2013年4月25日,陈某夫妇与姜某(受让方)签订成交金额为66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于2013年6月25日凭此合同等资料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堤围费等36.96万元,而姜某(受让方)凭此合同等资料申报计税金额660万元,缴纳契税19.80万元。
2014年4月,群众举报称,陈某夫妇2013年6月25日转让别墅给姜某涉嫌偷税,涉税金额近100万元。稽查部门据此立案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