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5期 研究探索

“营改增”后的快递业税收政策完善

孙园 胡柳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快递业“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一)快递业税收行业划分与国家行业划分标准不一致

按照国家新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邮政业术语》国家标准(gb/t10757-2011),邮政业包括了邮政基本服务和快递服务,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第六章也将快递业务纳入邮政业。“营改增”前由地税部门管征时,快递业绝大多数被纳入邮政通讯业,小部分快递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货物代理业管理。快递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邮政业定义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将快递服务中的收件服务、分拣服务、派送服务定义为收派服务归入物流辅助服务并入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将跨城的运输服务归入交通运输业范围,因此“营改增”后快递业将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两个行业进行税务管理。快递业税收上的分类方法与《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不适应,给纳税人带来困惑,也造成“营改增”后快递业税收政策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试点政策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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