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6期
案例分析
混合实体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原告美国s公司是一家住所位于美国的公司,持有德国居民公司50%的股份。美国1997年实行的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ules)允许纳税人选择以一个法人的身份纳税,或作为一个透明的实体,把所得分配给成员并由成员纳税。s公司选择了后一种方式,本身不需缴纳美国公司所得税,它的所得是否缴税取决于股东是否缴税,因此成为受美国《国内收入法典》s节所规制的公司。2008年,s公司持有股份的德国居民公司向其分配了1028031欧元的股息。根据德国国内法,德国联邦税务局对该笔股息征收了21.1%的预提税(包括附加税)216914.54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