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7期 税收管理

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考

刘新华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解决纳税评估工作的定位问题

一是在新一轮征管改革中明确纳税评估的定位。明确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依法对纳税申报中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做出确定或调整的必经程序和法定阶段。二是明确纳税评估作为服务与执法的结合体,其行为取向应以深层次、针对性强的服务行为为主,必要时辅之以强制性执法行为。

二、准确厘清评估与稽查关系

一是从风险管理层面区分。税务稽查应对高风险,纳税评估应对中风险,纳税服务应对低风险。二是从纳税遵从层面区分。对无知性不遵从,通过纳税服务加强宣传和辅导促遵从;对自私性不遵从,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税务约谈等方式加以关注和提醒促遵从;对故意性不遵从,通过税务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促遵从。三是从法律层面区分。纳税评估检查权限于验证涉税疑点及纳税人自我举证材料的合法性,以判定是否排除涉税疑点或移送稽查进行立案检查;税务稽查检查权专司偷逃骗抗案件的查处,目的是查找证据证明涉嫌纳税人构成偷税。所以,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或涉嫌犯罪行为的,一律应移送稽查。四是从实际工作层面区分。若简单规定“检字归口”,取消管理环节执法权,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导致稽查执法风险的进一步加大,还将使评估效率大大降低,难以操作;如承认各方都行使检查权,就会出现多头执法与执法争议问题。对此,须建立评估与稽查互通的工作机制,解决评估与稽查案件的相互移送、争议解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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