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9期
研究探索
完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之我见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本文针对“征求意见稿”、结合环境保护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实际与经验,从排污费计核、减免缓征收、使用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一、计税方法基本照搬原排污费计核方法,操作较复杂,结果准确度不易把握
首先,较为复杂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监测数据,如何确保其真实有效和有代表性。当前监测数据主要来自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两个方面,其一,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排污者所有,由其出资委托第三方运维,运维方理当服务于排污者,采用调整系数、修改参数、稀释等做法致使自动监控数据较多地存在造假现象,环保部门今年就曝光过此类环境违法现象,环保工作人员也曾发表过一些有关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的文章。其二,监测数据的另一个来源是人工监测,它属于科学实验的范畴,它的环境监测机构大多隶属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它们是一个从上到下兼管理、指导、监督于一身的政府部门系统机构,排污者同样需要出资并委托这些“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其排污状况进行监测。排污者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环境监测数据,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时会有意通过减产减排、生产设备空转等手段来达到目的。由于缺少有效外部监督,加上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基础差、底子薄、力量弱等因素,所以难以满足当前比较繁重的监测需求,尤其难以满足按月按季准确计核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工作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