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11期
研究探索
环境保护税征管之我见
上一篇 下一篇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7月9日结束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环境保护税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实践取得实质性进展。本文结合税政征管实践,就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合理确定征管模式,发挥环保、税务两个部门优势
环境保护税税目繁多、计税依据复杂、税源分散、税率确定需要考虑较多因素,无论最终采取哪种征管模式,都离不开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合作。环保部门一直承担着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并有长期的排污费征收经验,在环境知识、监测技术、专业人员配备、电子监控设备使用、污染物核定等环境能力建设上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税务部门的优势在于税收征管制度和体系健全,征管流程严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执法人员数量大、能力强,有丰富的税收执法经验,纳税服务优良,税收征管户几乎涵盖所有经营单位,能及时掌握经营单位的经营状况。无疑,多头管理不仅会增加企业负担,还会影响征管效率。所以,应加强两部门合作,建立一系列制度,以充分发挥税务和环保两部门各自优势,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