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12期
案例分析
由一起行政诉讼案谈税务稽查的立法完善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a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8月9日向辖区内某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塑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阳光稽查告知书》,对橡塑公司2008-2010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a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发现橡塑公司少缴纳相关税款及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部分个人所得税。2013年12月12日,a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橡塑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2013年12月19日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橡塑公司补缴税款并做出行政处罚。橡塑公司补缴了少缴的税款,但对a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橡塑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橡塑公司不服,继续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案中,a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橡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均为对单位少申报缴纳税款或者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罚,从处罚的内容看,不属于税务稽查局的法定职责。a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本案中做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超越职责,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当,撤销a县人民法院关于橡塑公司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行政判决,同时撤销a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橡塑公司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