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3期
业务指南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及应对
上一篇 下一篇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和明确了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相关问题。其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以下简称“不合理商业安排”),可见,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适用《办法》的关键标准。本文对不合理商业安排的判定原则以及其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关系进行简要分析,并给纳税人一些应对建议。
一、不合理商业安排的判定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首先引入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对此进行了定义,即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有两个特点: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可以看出,判定是否属于不合理商业安排需要同时考虑结果和动机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