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5期
特别策划
推进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上一篇 下一篇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在2014年下半年陆续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和方式》)等纳税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完善内容 建立体系
2014年7月4日,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信用管理办法》,改变了只由税务机关单方信息评价的做法,引入外部门信息,以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为指标,进行综合计分评价。企业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级。《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并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等方面进行细化,要求各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纳税人进行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