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7期
“税收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征文
印花税税制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一、 印花税税制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缺乏“合同书证贴花后即有效”的有关规定。我国普遍认为书证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签字盖章,而不以是否贴印花税票作为书证有效性的判断标准,造成许多合同书证未按规定贴花完税。
二是应税凭证种类正列举的方式不能达到各种应税证照的全覆盖。《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对象包括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其中,经济合同列举的10类合同不能完全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15类合同内容。产权转移书证和权利许可证照这两个税目也存在类似问题。对《暂行条例》中未列举的合同,不同企业可能会因理解不同而采取不同处理方法。随着新的经济行为不断出现,法律规定的盲区不但可能造成应征税款的流失,也导致了纳税人的遵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