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7期 纳税小提示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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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一点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私人借款的行为屡见不鲜,向个人支付利息也是天经地义,但不少企业以为只要支出了利息,并且取得相应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却忽略了借款利息支出有标准。

案例说一说

远帆公司是一家小型家政服务公司,近年来家政服务需求旺盛,公司老板娘急于招人以扩大服务范围,因手上没有流动资金,于是向朋友何某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两个月内归还,同时支付10%的利息。

一个月后,老板娘归还了10万元借款和 1万元的利息,何某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交给远帆公司入账。半年后,主管税务机关对远帆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理由是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向何某借款,利息超出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超标部分的利息支出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由于税款所属期是上一年度且已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按规定公司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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