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9期
案例分析
定期定额户未申报可否定性为偷税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某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零售业务,增值税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当地税务机关在其定额执行期内进行检查时发现,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实际销售额超出核定销售额774万元,少缴增值税22.5万元。当地税务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对该个体户作出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的决定。
该个体工商户同意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对按偷税行为进行处罚表示不服,于2015年3月20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复议委员会于当日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