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10期 纳税小提示

发包或出租应及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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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一点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对于发包或出租取得的收入都会按期申报缴纳税款,殊不知连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也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将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案例说一说

l公司从事店铺经营十几年,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受到税务部门处罚。自2010年1月1日起l公司决定将部分店铺经营承包给林某。合同约定,林某支付承包费4万元,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承包期为一年。

2011年6月3日,当地税务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林某自2010年1月以来取得经营收入13万元,未申报缴纳税款,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林某逾期仍未缴纳。税务部门对l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l公司觉得很冤枉,认为2010年度由林某承包经营的店铺应由其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税务部门进一步解释:林某虽是纳税人,但l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将林某的承包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所以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故l公司要为其违法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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