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6年 第3期 法规选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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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解决出口企业反映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持续优化退税服务,2016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有以下亮点: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备案简化,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退税视同结算处理,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取消提供进口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业务报表和来料加工免税业务报表调整相应项目等。《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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