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6年 第4期 税收实务

非居民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收风险及应对建议

作者: 陈展 单位: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 浙江 杭州 310051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非居民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案例成倍增长,其中存在一定比例的虚高作价,由此衍生出被投资企业的税前列支、非居民持股比例的确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确认等税收问题,对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带来了困难。

一、无形资产虚高作价入股的现实背景

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新事物,但近几年却增长迅速,这背后有其现实背景。首先,《公司法》的修订为无形资产投资虚高入股拓展了空间。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股东可以自行决定货币和非货币的出资比例。这就给无形资产虚高作价入股松了绑,股东可以让无形资产任意“膨胀”到他喜欢的价格。其次,虚高作价带来的税收利益是非居民股东作价的主要动因。一方面,非居民企业以其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无论该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多少,中国对该笔增值部分没有征税权,而其居民国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也无法对该增值部分征税;另一方面,虚高的无形资产既可以在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还可以在非居民股权转让时列作成本减少股权转让所得,带来节税效果。再次,资产评估机构为虚高作价提供了“温床”。当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水平良莠不齐,部分评估机构违反职业道德,为迎合客户需求随意评估作价,为虚高作价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最后,各地对招商引资的需求也对虚高作价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单位为了完成招商引资的考核任务,明示或暗示外商以更高的评估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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