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6年 第6期 国际税事评说

后BEPS时代关联融资面对的税务新挑战

—— 澳大利亚雪佛龙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 舒伟 余华颖 孙一顺 单位: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 上海 200002,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 上海 200002,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 上海 200002 上一篇 下一篇

2015年10月23日,在长达近一年的诉讼审理后,澳大利亚法院就雪佛龙集团(chevron corporation,以下简称“雪佛龙”或“纳税人”)于2003—2008年间在美国和澳大利亚之间集团关联融资税务案件作出判决,主审法官robertson j最终宣判澳大利亚税务当局(以下简称“澳洲税局”)胜诉。这一判决的背后,是漫长而针锋相对的抗辩过程,双方围绕澳大利亚国内的转让定价法规、所得税法规、澳大利亚与美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等一系列文件引经据典,单引用的判例便多达40余例。本案开庭审理时间长达21天,参与庭审的除了原被告双方外还包括律师、投资银行顾问、转让定价顾问、国际税务顾问组成的庞大顾问团,成为澳大利亚税务庭审时间最长的案件之一,足见控辩双方对于此案的重视程度。另外,这一判决的时点也颇具意义,在二十国集团(g20)主导并持续发酵的 “beps”行动计划引致的国际税收格局重塑的大浪潮下,无论是跨国企业界、各国税务机关,还是专业中介机构,都势必将这一判例作为新时代下关联融资案例的里程碑之一。为此,我们将主要围绕这一案例,从美澳双方的转让定价角度作一些思考和探讨,并结合中国转让定价法规的修订,提出一些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融资交易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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