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6年 第7期 主编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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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资源税全面改革在全国推开。

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大类。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已不能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在计税依据上,现行资源税制度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在征税范围上,覆盖面偏窄。此外,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税权的集中,也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资源税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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