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6年 第10期 专题策划

马来西亚商品与服务税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 杨小强 徐志 薛峰 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275,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江苏 扬州 225600,靖江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 泰州 214500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立法背景、意义及结构

(一)立法背景

1. 引进商品与服务税前的税收体系。在引进商品与服务税之前,马来西亚的税收体制包括以下若干不同的间接税税种,并由皇家海关署专门负责全国间接税的征收管理:(1) 进口关税,对进境的商品课征;(2)出口关税,对生产以外销的商品课征;(3) 政府销售税(government sales tax),对大范围的商品课征;(4) 服务税(service tax),对多种类型的服务课征;(5) 消费税(excise duty),对奢侈品和汽车、酒类和烟制品等课征。(1)其中,充当马来西亚“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s)的是上述销售税和服务税。销售税于1972年2月29日开征,对进口或者生产流通环节的大范围商品课征,一般税率是10%,建筑材料以及非必需食品适用低税率5%,石油制品适用20%或25%的特定税率;服务税是1975年3月1日开征的一种征税环节单一的消费税,对餐厅、宾馆提供的服务、电信服务、建筑师、工程师、律师等提供的专业服务课征,适用5%或6%的税率。销售税与服务税均是征税环节单一的消费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本无变动及改善。在销售税和服务税体系下,覆盖的应税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过于狭窄,有很大局限性。另外,税收效率低是销售税和服务税体系另一与生俱来的缺陷,同时应税商品与服务会被重复征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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