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6年 第5期
税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上一篇 下一篇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然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体现在纳税人方面的问题主要是:(1)预缴不到位。有的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如有的房地产企业既开发普通住宅也开发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但却全部按照普通住宅的低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规避清算申报。房地产项目通常是跨年度开发,且以预售为主,因此,房地产企业想方设法拖延纳税时点,规避清算。例如,将项目销售比例控制在85%以内,导致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直不进行清算申报。(3)清算申报不规范。有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采用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等方法规避纳税义务甚至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