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3期
政策解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问题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为配合日益活跃的资本市场,鼓励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及配套征管规定,本文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及容易混淆的关键点进行分析探讨。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以前述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此处需关注“投资”这个概念,并非所有将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都属于投资,只有将非货币性资产投入资本市场,参与市场经营,产生经营利润,承担经营风险时,才能定性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也就是说,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一定会产生资本市场中资产的增加以及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例如,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商务楼换取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虽然甲公司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贷:固定资产”,但是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而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为甲公司的商务楼并未投入到资本市场参与经营,产生资本增值;对于被投资企业a公司而言,只是股东变更,并未产生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不动产换取产权,不同于投资入股,以不动产换取产权的实质是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对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应按规定征税。在对投资这个概念的定性问题上,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