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3期
税事动态
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快速处理机制之探索
上一篇 下一篇合理界定轻微税收违法行为。泰州地税局将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分为“首违免罚”和简易程序处罚两种,前者是指符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即“行政相对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后者主要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从征管实践来看,对适用“首违免罚”和简易程序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在整个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占据了较大比重。2014年江苏省地税系统共处理行政处罚案件128370户次,可适用“首违免罚”和简易程序处罚的户次占比高达98.56%。因此,对轻微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快速处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